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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涉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通告

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等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加强互联网涉烟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非法经营活动。未经允许,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口含烟、尼古丁袋、膏烟、空管烟等涉烟产品。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贩“上头电子烟”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二、禁止为涉烟违法经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外,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传播含有烟草经营、广告类信息,不得为经营烟草专卖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及各类新型烟草制品等涉烟产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充当交易媒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义务,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涉烟违法信息自主清理机制,发现有利用其平台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和疑似从事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烟草专卖、网信、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三、依法查处互联网涉烟违法经营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整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和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对为涉烟违法行为、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组织约谈,责令整改,敦促其及时关闭销售网站、网络店铺或客户端,下架涉烟产品,撤回涉烟广告;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依法关闭网站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注销核准(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对互联网领域有关烟草侵权假冒、非法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烟草专卖、网信、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对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破获重大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2313、12315、12345、110。

特此通告。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中共广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10月12日

来源: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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