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规范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碱(盐)监管的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6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碱(盐)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国家产业政策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于无烟气烟草制品和其他涉烟产品的烟用烟碱(盐)按照烟丝管理。烟用烟碱(盐)应当从烟草中提取、制备。
二、对电子烟用烟碱(盐)的管理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从烟草中提取、制备的烟碱(盐)用于医药、农药、化工、生物、科研等领域的,除应遵守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四、对烟用烟碱(盐)、电子烟用烟碱(盐)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类产业政策,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6年10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烟碱(盐)的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碱(盐)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2025年1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有关举措。2025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印发,明确烟草专卖部门要密切跟踪涉烟产品动态,及时明确各类涉烟产品属性和范围。
2026年1月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气烟草制品监管的公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6年第1号),明确尼古丁袋、含烟等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的无烟气烟草制品按照卷烟或者烟丝管理。烟用烟碱(盐)作为无烟气烟草制品和其他涉烟产品的核心成分,切实关系产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监管政策,进一步加强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公告》,进一步加强对烟用烟碱(盐)的监管。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烟用烟碱(盐)的产品属性、产品形态、适用的监管政策法律依据和产业政策等。烟用烟碱(盐)应当从烟草中提取、制备,作为无烟气烟草制品和其他涉烟产品的主要成分,其产品本质与烟丝一致,按照烟丝管理。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等已经对电子烟用烟碱(盐)的生产经营有明确规定,其管理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同时,使用从烟草中提取、制备的烟碱(盐)用于医药、农药、化工、生物、科研等领域的,除应遵守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外,因其使用烟草专卖品,还应遵守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烟用烟碱(盐)、电子烟用烟碱(盐)应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类产业政策,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用烟碱(盐)。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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