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规范发展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10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严查涉电子烟违法活动,保护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xuziyue@tobacco.gov.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附件1: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近期,冒用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称、注册备案资质信息等非法制售电子烟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严查涉电子烟违法活动,保护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雾化物应含有烟碱。不含有烟碱的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属于伪劣电子烟。
二、通过加热系统形成气溶胶供人抽吸的雾化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属于电子烟。通过加热系统形成气溶胶供人抽吸的雾化器,雾化机理与电子烟一致,属于电子烟,依照电子烟有关规定管理。
三、严禁各类以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获准注册、备案的型号规格、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通过改变产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等方式制售电子烟。已取得食品等其他产品生产许可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申报的产品类别、主要原料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通过超出许可范围等方式制售电子烟。
四、严禁互联网非法销售电子烟。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禁止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电子烟、发布电子烟广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自主清理机制,严防各类以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行为,及时清理互联网涉烟违法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不得发布电子烟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各类以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的电子烟广告。
五、严厉打击各类以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限制类产业政策,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等严格审查和审核,加强准入把关,不得为电子烟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各级烟草专卖、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监管执法,依职责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制售电子烟产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附件2: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工作。202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工作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号),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制售不含烟碱电子烟等违法行为”。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了《关于严禁制售非法电子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目标任务
《征求意见稿》有五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不含烟碱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指出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雾化物应含有烟碱。不含烟碱电子烟不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属于伪劣电子烟。
第二部分明确通过加热系统形成气溶胶供人抽吸的雾化器,雾化机理与电子烟一致,属于电子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依照电子烟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四部分强调严禁各类以医疗器械、食品等其他产品名义制售电子烟,严禁互联网非法销售电子烟。
第五部分部署各级烟草专卖、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监管执法,依职责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制售电子烟产品行为。
《征求意见稿》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有利于实现对假借医疗器械、食品等名义制售电子烟的打击治理,解决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凝聚各执法监管部门合力,可有力遏制变异电子烟层出不穷的严峻形势,有效净化烟草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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